放鼠人坚称,自己做善事,求赎罪,而放生老鼠!
11月14日13时许,有5人进入广东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黄茅村放生老鼠,村民抓到两名放鼠人,扭送派出所。黄茅村有关负责人表示:“两个被抓的放鼠人说,他们放了172斤老鼠;而村民则表示,他们放了上千只老鼠。”“放鼠人坚称,自己做善事,求赎罪,而放生老鼠!”(11月16日《广州日报》)
总体而言,我国针对个人放生的法律规范尚处于一种不全面且零散、粗略、简单、模糊、乏力的状态,仅有的少量规范也是鲜为人知,以致民众在放生时往往无法可依,不知放生的边界和底线。
为规范放生行为,我们该立一个专门的规矩,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或在法律中添加专门的条文,对放生的主体(谁有权放生)、放生的客体(什么类型的动物可以放生,什么类型的动物不可以放生)、放生的审批程序、放生的地点、违法放生的责任(包括行政拘留、罚款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加强普法宣传,从而确保放生行为进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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