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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藏传佛教和谐寺庙创建活动评比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23-11-22 01:05:05作者:心经原文网

根据中央统战部《关于开展开展藏传佛教和谐寺庙创建活动的通知》(统发电[2012]390号)和云南省委藏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藏传佛教和谐寺庙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藏组办[201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云南省藏传佛教和谐寺庙创建活动评比办法。mcm バッグ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根据中央统战部《关于开展开展藏传佛教和谐寺庙创建活动的通知》(统发电[2012]390号)和省委藏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藏传佛教和谐寺庙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藏组办[201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藏传佛教和谐寺庙创建活动先进寺庙(以下简称先进寺庙)的评选范围是全省依法登记备案的藏传佛教寺庙;先进僧尼的评选范围是全省持有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证和活佛证的宗教教职人员。评比活动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出现危害国家安全事件、影响我省藏区发展稳定事件,参与达赖集团分裂祖国破坏活动以及参与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寺庙和僧尼,一律不得参与评眩

云南省藏传佛教寺庙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暨和谐寺庙创建活动先进集体(以下简称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在藏传佛教寺庙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和和谐寺庙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州(市)、县(区)统战、宗教部门、寺庙管理机构、佛教协会以及乡镇党委;先进个人是在藏传佛教寺庙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和和谐寺庙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以上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同时,在藏传佛教寺庙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和和谐寺庙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其他部门和人员也可纳入表彰范围进行推荐。

第三条先进寺庙、先进僧尼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推荐活动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择良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省藏传佛教和谐寺庙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先进寺庙、先进僧尼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审工作。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五条先进寺庙的评选条件:

(一)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僧尼的中华民族意识、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公民意识显著增强。

(二)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属地管理责任主体明确,寺庙管理组织工作制度健全,寺庙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并严格落实。

(三)爱国爱教代表人士作用有效发挥。活佛、堪布、经师、格贵、翁则等人员能主动支持寺庙管理机构和民管会的工作,广大僧尼积极配合寺庙民管会工作。

(四)活佛、僧尼管理到位。严格落实藏传佛教寺庙活佛、僧尼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和僧尼定员严格实施,坚持持证住寺,落实请销假制度;吸收僧尼的审批手续严格规范;经师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严格实施。

(五)宗教活动秩序正常。寺庙开展大型宗教活动自觉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管理,宗教活动内容合法规范、过程安全有序,学经班管理严格规范。

(六)基本公共服务有效推进。配合政府落实僧尼养老、医保、低保等社会保障,老弱病残僧尼生活困难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七)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寺庙四至地界清楚,房产、土地等权属明晰;资产全面登记、严格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合法,收入分配合理、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审计。

(八)安全保卫体系完善。文物保护、治安、消防和卫生防疫工作措施到位;依法加强来寺朝佛、参观人员安全管理;寺庙内无闲杂人员。

(九)和谐稳定局面持续保持。寺庙不发生危安案件、刑事案件;僧尼不参与分裂祖国的活动、不参加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寺庙事务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和支配,寺庙僧尼与境内外分裂势力无通联;不接受任何附加政治条件的捐赠。

第六条先进僧尼的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

(二)积极参加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三)模范服从政府、宗教部门和寺庙管理机构的管理,自觉遵规守戒。

(四)潜心修学,积极参加寺庙佛事活动,具有良好的道德修为,在信教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五)积极配合开展藏传佛教和谐寺庙创建活动。

第七条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长期高度关心重视藏传佛教工作,当地藏传佛教寺庙管理长期和顺有序。

(二)积极主动投入藏传佛教寺庙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和和谐寺庙创建活动,且工作成效明显。

(三)在藏传佛教寺庙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和和谐寺庙创建活动中组织协调得力并作出突出贡献。

第八条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二)热爱本职工作,熟悉工作业务,积极投入和谐寺庙创建活动和藏传佛教寺庙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并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三)连续从事藏传佛教管理和服务工作三年以上,且工作成绩显著。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九条先进寺庙、僧尼评选程序:各县(区)藏传佛教和谐寺庙创建活动工作机构在综合寺庙所在地乡(镇和街道办)的意见后将先进寺庙和先进僧尼的初步名单报州(市)藏传佛教和谐寺庙创建活动工作机构审查。州(市)藏传佛教和谐寺庙创建活动工作机构在审查后将先进寺庙和先进僧尼的推荐名单及先进材料报省藏传佛教和谐寺庙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表彰。

第十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程序:各县(区)藏传佛教和谐寺庙创建活动工作机构在综合本地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后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初步名单报州(市)藏传佛教和谐寺庙创建活动工作机构。州(市)藏传佛教和谐寺庙创建活动工作机构在综合本级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和县(区)的工作情况后提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报省藏传佛教和谐寺庙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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