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是人类生存之所依,自人类诞生起有生命活动的第一天,人类与环境就开始有了密切的关系。生命的欲望与本能使人直觉地感悟到“天地与我并生”(庄子语),人类不能脱离自然而生存;懂得人与自然相共存的原理,并对宇宙天地予以关注。然而,人类真正开始全面地正视环境问题,以一种独立、系统的理论讨论生态平衡的伦理意义,乃二十世纪以后的事。
一、人与自然关系的演变
在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中,人是主动者。人对自然的评价,往往具有显明的功利性,它决定了人对自然的态度,并由此导出人对自然所采取的相应的伦理行为。通常而言,人类对大自然的认识程度,是与他的生存方式及生存状况相关联的。从我们已知的人类文明史的进程来看,人类的生存方式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即狩猎采集阶段、农业畜牧业阶段和现代工业阶段。
在第一阶段,人与大自然休戚相关,人就是大自然中的一员或者说是生物链中的一环。人类出于一种生命的本能,对整个自然界持着亲近和睦的态度。另一方面,人类由于自身的弱小,对大自然又抱有一份敬畏之情和神秘感。但不论怎样,在这个阶段,人与自然相对而言基本处在一种没有冲突的和谐状态。在第二阶段,人的生存能力无疑已有明显的提高,但依然是“靠天吃饭”,人类的生活质量总体上还是受到大自然的制约,所以会自觉与不自觉地认为自然天意是不能违背的,所谓“敬天之渝,无敢驰驱”(《诗经·大雅·板》),人的行为,只有取法于天,始无灾无咎。然而,人作为一种心智能力特强的动物,其内在的生的冲动当然也特别强烈;随着人类对生存要求的提高,其对外界的能动性与主动性也会越来越明确。且大自然给人类所带来的也不完全是福音,人不甘受制于自然,遂有“制天命而用之”(《荀子·天论》)的想法产生。不过,这个阶段,人类与大自然毕竟还没有完全疏远,那种原始的亲和感尚在;再有受自身能力的局限,故人类在对大自然的能动、主动中,并非恣意妄行,而是“知其所为,知其所不为”,“不与天争职”(同上),总体上能把握住天人之间的分际,领悟大自然的生生之道,遵循“万物并育而不相害”(《中庸》)的律则;顺天之道,尊重自然秩序。正由于人类对大自然基本能保持这份谦恭、慎重与敬意,所以这个阶段人类与自然尚能和平共处,大体维持在一个平衡状态。
人类与自然关系的紧张,主要是出现在第三阶段。在工业社会的时代,机械将人的肢体无限地加长了,人类向外界索取的能力得到大幅度的提高。有科学技术为后盾,人类有信心、有能力按主观的意愿去改变自然的进程,即所谓改造自然、征服自然。工业时代那句颇有代表性的口号“知识就是力量”(培根语)即典型地反映了世人那种自负、张扬的心态,而笛卡儿则宣称:“给我空间与运动,我就可以造出宇宙来。”此话虽不乏豪迈,但同样透露出由于科技的发展,促成了人对理性的过于自信;并因自信心的过度膨胀而变得狂妄自大、无所忌惮。
藉科技的进步,人类可以随意地上天入地,对自然不再有所畏惧,甚至变得有恃无恐,误认为人类完全能够控制自然,凌驾于自然之上,为所欲为。此如洛克所言“对自然的否定,就是通往幸福之路”,社会的进步,就是要“有效地(把人们)从自然的束缚下解放出来”。洛克是西方工业社会一位极有代表性的思想家、哲学家,他的一个最有影响的思想是“天赋权利说”,其理论的实质是保护人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这种权利,也就是人无限制地满足自己欲望的权利,是人征服自然、对异类随心所欲的权利,它往往是伴随着“对自然的否定”来实现的。正是在这样一种社会大背景下,人类一方面创造出惊人的财富,另一方面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人在滥用科技力量的同时,环境的污染、恶化,生态的失衡和资源的枯竭等也越来越严重地暴露了出来,以致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甚至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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