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5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王作安局长签署第10号令和第11号令,公布了《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和《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两个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制定“两个办法”,是提高宗教院校教育教学水平,建设高素质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需要。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各地党委政府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下,在宗教界自身努力下,宗教院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宗教院校发展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我国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及学位授予制度长期缺失。这些问题不利于维护宗教院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利于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正常流动,也给国内宗教界解决宗教院校师生生活待遇带来难题,已成为制约宗教院校发展和爱国宗教界后备人才培养的薄弱环节。制定“两个办法”,有利于提高宗教院校教师素质和学生培养质量。
制定“两个办法”,是完善宗教院校法规规章体系,依法管理宗教院校的需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及《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的颁布实施,建立了宗教院校设立、选派留学进修人员、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等制度,宗教院校管理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但是,在教师、学生的管理制度尤其是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及学位授予方面仍然是空白,无法可依,难以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制定“两个办法”,有利于完善宗教院校管理制度。
制定“两个办法”,是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切实支持宗教院校办学的需要。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及学位授予,直接关系到宗教院校师生切身利益。多年来,宗教界一直通过多种渠道呼吁政府解决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和职称评审聘任及学位授予问题,提高宗教院校师生生活待遇。制定“两个办法”,有利于以法律形式保障宗教院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两个办法”自2006年研究起草,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宗教事务部门、全国性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意见。6年来,反复调研修改,易稿数十次。2011年全国宗教院校工作会议后,根据宗教院校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对“两个办法”进行了再次修改。2012年10月1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两个办法”。“两个办法”充分贯彻了宪法及有关法律关于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和《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宗教界内部有效。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共五章,三十七条,分总则、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五部分,该办法对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规定了不同的条件和标准,并明确了相关程序和实施主体。《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共五章,二十五条,分总则、条件、授予、法律责任和附则五部分,该办法对宗教院校学位体系规定了不同的条件和标准,并明确了学位授予程序、实施主体和管理制度。“两个办法”的公布实施,对于切实加强中国特色宗教院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和创新宗教院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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