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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识学派的妄心熏习义 两种熏习义③

发布时间:2024-08-11 01:40:25作者:心经原文网
唯识学派的妄心熏习义 两种熏习义③

唯识学派的妄心熏习义

(续前)在唯识学中,讲到熏习义的经论很多,比较著名的,有二部论。

第一部是无著菩萨的《摄大乘论》,此论以如来的十相殊胜殊胜语摄尽一切大乘佛法,所以名为《摄大乘论》。同时由此十相殊胜殊胜语,显示了大乘真是佛语,为佛金口所宣;驳斥了小乘行者“大乘非佛语”的错误观点。十相中的第一相“所知依殊胜殊胜语”,就是成立阿赖耶识的。关于熏习义的道理,就在此相中讲得很祥细。

第二部论典是《成唯识论》。世亲菩萨晚年写出了千古名篇《唯识三十颂》,还没来得及作注释便圆寂了。印度解释《唯识三十颂》的注疏有几百家,其中最具权威性的注释家有护法论师等十家,号称“十大论师”。

三藏法师玄奘大师游学印度,学成归国,便以护法论师的注疏为主,再综合其他九家的不同见解而糅译成一家,取名《成唯识论》,意思是此论是成立“唯识无境”道理的论著。此论又名《净唯识论》,意即此论极为明净地显示出唯识无境之理。此二论在讲到阿赖耶识受熏持种时,对“熏习”义的道理,都讲得极为祥尽。

熏习的定义

熏习,通于染净、善恶、有漏无漏等,所熏成的种子就有染、净种之分。世出世间一切诸法的生起,都必须有其生起自体的亲因缘——种子。种子是由熏习而有,若无熏习,亦无种子。无有种子,便无现行,正觉世间,众生世间、器世界亦不得成立。若无熏习,在“因”没有种子,在果没有异熟,即是没有阿赖耶识,一切法不成。

转染成净,成佛作祖,由于熏习;轮回六道,沉沦生死,亦由熏习。没有熏习,世出世界,精神物质,一法不成。熏习意义的重要性,由此可知。

《成唯识述记》云:“熏者,发也,或由致也;习者,生也,近也,数也,即发致果于本识内,令种子生,近令生长故”。此文义说,熏是击发义,习是数数义。谓一切法(即前七识,一切法均以识为体性故)生起现行时,力量强大的,于生起的那一刹那,就数数的击发第八阿赖耶识;把这数数击发所生起的功能势用(即种子)放在阿赖耶识的自体分中,从而产生新的种子。

同时,使本有种子的力量由弱变强,势用增盛。熏习的道理,《摄大乘论》打了一个形象生动的比喻:“如苣藤中,有花熏习,苣藤与花,俱生俱灭,是诸苣藤,带能生彼香因而生”。苣藤,即是胡麻,相当于中国的芝麻。印度人民喜欢用香油涂身,便用胡麻和香花一起埋入土中,使香花腐烂,然后取出胡麻柞油,经过香花的熏习,使原来不香的胡麻油变成了香油。

阿赖耶识熏习的道理也是这样,阿赖耶识与一切杂染品法,俱生俱灭,在受熏的阿赖耶识里,就有了能生彼杂染法的“因性”(种子)。《成唯识论》亦说,所熏和能熏,各具备四个意义,能生起“本无今有”的新熏种子,又能增长本有种子的力量,这样才能成立熏习的意义。如上述中的苣藤,喻阿赖耶识,是所熏;香花譬前七转识(一切染净法),为能熏;香油之香,喻新熏的种子。因此,所熏和能熏,是构成熏习意义种的两大重要部件。

所熏四义

所熏四义,所熏之所以名所熏,要具备四个条件,否则,就没有资格作所熏:

1、坚住性

是说作为所熏这一法,从无始之始到究竟之终,它的性质必须是一类的相继不断,没有极大的变异,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这样才能执持习气令不散失,才可以作为所熏,不然就没有作为所熏的资格。象那前七转识及其相应的心所法,都不能为所熏。因为它们容易转变而间断,没有坚住性,没有所熏那样的有持执种子的作用。如五无心位,前七转识便被灭除,即使能执持种子,到此五无心位时,所执持的种子也散失得无影无踪,因此前七转识不配为所熏。又如色法,拿我们最常见的花和风来说,花虽然执持香气(种子),但很短暂,不能持久。而风根本就一点不行,流动性过大,不能保护香臭,即使有,也是一刹那便过。

2、无记性

为所熏的法,不但要符合第一个条件的坚住性,而且还要有第二个条件的无覆无记性。只有势力劣弱的无覆无记性,才不与能熏的善恶、染净诸法互相违背,不拒绝他们而接受它们的熏习。恶来恶熏,善来善熏。如果所熏是善性的,便与恶法相违,拒不纳其熏习;亦不容受自类善法的熏习。假设所熏是恶性的,又与善法相违,也拒不容纳其熏习,更不容忍自类恶法的熏习。因为善恶二法的力量强盛,不能容纳它法的熏习,只能熏习它法。如极香的檀香与臭极的大蒜,便不会接受其它味道的熏习。而不香不臭的衣服,用檀香熏便成香衣,用大蒜熏便成臭衣。因此,只有无覆无记的第八阿赖耶识,才能接受善恶诸法的熏习,才能为所熏。此无记性,就区别了如来的第八净识不能为所熏。如来第八净识,虽有坚住性,却是纯善至善纯净至净的无漏法,违背有漏的善恶二性,故不能受熏,不能为所熏。正如《成唯识论》卷二所说:“若法平等,无所违逆,能容习气,乃是所熏。”

3、可熏性

是说作为所熏的法,要有接受习气的可能性,这可能性就是自在义,是有体的实法而不是无体的假法,体性虚疏而不坚密,能够容纳习气,方能接受其它法的熏习。譬如心所法恒依心起而不自在,不是所熏。无为法是常住法,没有生灭变化,其体性坚密而不虚疏,亦不是所熏。唯第八心王,有自在义,体实非假,亦非如金银铜铁等体性坚密,故是所熏。

4、与能熏共和合性

作为一个所熏法,不但要具有坚住性、无记性、可熏性的三个性质,而且要与能熏同一时间、同一处所、不即不离,和合一体方是所熏。假使所熏与能熏不同时同处亦不和合,也成熏习,那么就有他身为我所熏,我身为他所熏。也就是自己作坏事他人受罪,他人作善事我可以享受善果的严重过失,这样一来,这个世界便乱套了,因破坏了“自作自受“的公理。事实上世出世间都是自作自受,公修公得、婆修婆得,因果次第,丝毫不乱。

因此,不能与能熏同时同处,便不能成所熏。

具此坚住性等四义的,只有第八异熟识,是所熏,其他心王及诸心所等,不具此四义,不是所熏

能熏四义

能是说作为能熏的法,必须具足如下四个条件,不然就不是能熏:

1、有生灭

有生灭,是说要有生灭变化之法,才有熏习的作用,方能熏生新种,或熏习本有种子令其力量增盛,所熏成的种子作为彼法当来生起的亲因缘。这样的法才是能熏。如不生不灭的无为法,常住不变,没有生长他法的作用,不是能熏。

2、有胜用

有胜用,就是为能熏法者,不仅要是生灭之法,而且要有殊胜的作用,以引生习气(才能熏成种子)。胜用有两种:一是能缘胜用;二是力量强盛胜用。色法虽有力量强盛胜用,却没有能缘胜用;无覆无记的异熟识及其相应心所和第六识业果无记心,有能缘胜用,而无强盛胜用;不相应行法,是色心二法的分位假法,二用均无。都不是能熏。

3、有增减

仅有生灭、胜用二性之法,还不足以为能熏,还需要可增可减的性质,才是能熏法。否则,无增无减的佛果亦成能熏。佛果是圆满不增不减的纯善无漏法,若是能熏,便不圆满,成佛以后,仍需修习善法,前后佛果便有胜劣圆缺之差别,果真如此,成大过失。

4、与所熏的合而转

有生灭、有胜用、有增减三种意义的法,还不是能熏法,还要有与所熏的合而转的特性,并与所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的法,才是能熏法。不然的话,便犯“所熏法不与能熏共和合性的过失”。具足有生灭等四种意义的法,是前七转识及其相应心所,是能熏,其它不具此四种意义的法,不时能熏。”

熏习的意义,正如《成唯识论》卷二所说:“如是能熏与所熏识,俱生俱灭,熏习义成。令所熏中,种子生长,如熏苣藤,故名熏习。”(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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