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论要解》第二卷--观作作者品第八
中论要解 作者:释智谕
观作作者品第八
作作者品,第一个作字是作业,作者是人。作业是所作,作者之人是能作。能作因所作而立,所作因能作而有。例如因杀生者,方有杀生之业。因有杀生之业,方名杀生之人。若无杀生之业,不得名杀生之人。若无杀生者,亦不能造杀生之业。
故因能立所,因所立能。能不自能,因所而能。所不自所,因能而所,若非相因,则二者之用息矣。
[决定有作者不作决定业决定无作者不作无定业]
问曰:有为法中,有作者及作业,何得谓一切法空?答曰:
决定有作者,不作决定业。若能作之作者已决定有,所作之业亦已决定有,是则不因作者而有作业,如此则不合道理。何以故?若不因作业,云何有作业者?今已决定有作者,是即不因作业而有作者。同时作业已决定有,是作业不因作者而成。故曰决定有作者,不作决定业。
相反地决定无作者,亦不作决定无之业。如果能作之作者,和所作之业俱无,当然作作者亦不成立。
何以故?作业作者能所相因则有,故非决定无作者无作业。能所相因而有,便各无自性,故亦非决定有作者决定有作业。
[决定业无作是业无作者定作者无作作者亦无业]
决定业无作,若谓决定有作业,而无作者。然则此所作之作业,便无能作之作者。故曰是业无作者。
定作者无作,如果决定有作者而无所作之业,则此作者,便不因作业,冯空名为作者。
前一偈是说作者作业,俱有或俱无,不能成立。此一偈是说作者作业,一有一无亦不成立。暗示作者作业,必须无性相缘方得成立。
[若定有作者亦定有作业作者及作业即堕于无因]
以外人执定有作者作业,故以定有而破之。
若定有作者,亦定有作业,则作者不因作业而有,作业亦不因作者而有。然则作者作业,即堕无因过。
[若堕于无因则无因无果无作无作者无所用作法若无作等法则无有罪福罪福等无故罪福报亦无若无罪福报亦无有涅槃诸可有所作皆空无有果]
若堕无因,则有大过。若堕于无因,则无因无果。因作者而有作业,则作者为因,作业为果。因作业而有作者,则作业为因,作者为果。如果无因,便无有果。若无因无果,便无作业亦无作者,亦无所用作法。
若无作者作业及作法,则无罪福诸业。罪福业因既无,则无集谛。罪福业因无故,当然无罪福果报。罪福果报无故,便无有苦谛。如是则世间因果皆无。
若无罪福报,世间因果若无,当然出世间因果亦无。既无罪福报,则无苦灭谛——涅槃。既无苦灭谛,当然无苦灭道谛,如是出世间因果皆无。
所以汝若执定有作者作业,则苦集灭道诸有所作,皆归断灭空,拔无因果了。
[作者定不定不能作二业有无相违故一处则无二]
问曰:既然决定有作者,决定无作者,皆不能作业,当是作者亦决定有,亦不决定有,能作业也。答曰:
我们已经知道,作者与作业,相缘而立,缘成无性,无性缘成。非有先后次第,并非先有作者,后有作业。故作者决定有亦不决定有(不决定有即是无),皆不能作决定有或不决定有业。不能作二业者,即决定有或不决定有之二种业也。
何以故?有无相违故,一处则无二。于一作者,不可能亦是决定有,同时亦是不决定有。
[有不能作无无不能作有若有作作者,其过如先说]
有不能作无。若有作者,不能作先无之业,因为若无作业,则不名作者。无不能作有,若无作者,亦不能作已有之业。所以作者作业,一有一无不能成立。
若同时有作业亦有作者,亦不成立,其过先前已说。如前偈云,若定有作者,亦定有作业,作者及作业,即堕于无因。
[作者不作定,亦定亦不定不能作于业其过如先说]
故作者不作定业,亦不作不定业。及不作亦定亦不定业。其过如先说。以作者作业,相缘而立故。
[作者定不定亦定亦不定不能作于业其过如先说]
我们已经知道,作者与作业相缘而立,非定有,非定无(不决定有),非亦有亦无。上偈说作业非定有,非不定有,非亦有亦不定有。这一偈是说作者非定有,非不定有,非亦定有亦不定有。这一偈是说作者非定有,非不定有,非亦定有亦不定有。
作者定不定,作者定有或不定有,皆不能作于业。
亦定亦不定。作者亦定有亦不定有,亦不能作于业。其过失如先前所说。
[因业有作者因作者有业成业义如是更无有余事]
因业有作者,因作者有业。作者与作业,相依而有,相缘而立,各无自体,业如幻现。一切法以无性为性,无性随缘便现业相。业相缘现,终归无性。以作者作业缘现无性故,所以非定有,非不定有,非亦定有亦不定有。成业义如是,更无有余事。
[如破作作者受受者亦尔及一切诸法亦应如是破]
破作业与作者,是从因上破。受受者是果,因既被破,果当然亦被。故曰如破作作者,受受者亦尔。
[受]是所受之业果五阴身,[受者]是能受业报身的人。能受无自性,缘所受而假立。所受无自性,缘能受面假立。所受五阴身无自性,故曰五阴皆空。能受之人无自性,故曰法中无我亦无人。
一切法皆恶习无性缘成,缘成无性。若人执为实有,亦应如是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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