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并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部署。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础,“法治思维”要求不仅广大群众要守法,治国理政者更要守法,认同法治的理念、精神与原则,按照法治的理念、精神与原则去思考问题、认识问题、处理问题。
目前,我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与复杂性日益突出,要处理好宗教问题,同样离不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努力推进宗教与法律的良性互动,是今后一段历史时期内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问题。
推进宗教与法律的良性互动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有神信仰。宗教有仪式活动、有宗教情感,有的宗教还有团体组织。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宗教是内在的信仰,法律是外在的约束。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关乎社会的稳定,宗教与法律两者良性互动、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必将有益于社会的发展。我们期待国家为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宗教与宗教的关系等问题,作出法律上的说明,提供法律的依据,确定行为的准则;我们也期待宗教的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为人们自觉地遵守法律、依法行事提供精神的动力或助力。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健康发展,宗教推动各项法律得到遵守执行,将有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日益健全。
当前我国的宗教与法律以及两者的关系是正常的,但也有些问题需要解决。宗教与法律的关系问题的全面解决,必将推进宗教与法律的良性互动,缓解宗教与政治的张力,进而推动宗教关系更加和谐。
正确认识宗教是宗教立法的必要前提
宗教究竟是什么?宗教应当怎样定性?这是我们讨论宗教和宗教立法首先必须搞清楚的问题。
宗教是信仰。周恩来有一段话十分重要,他说:“只要人们还有一些不能从思想上解释和解决的问题,就难以避免会有宗教信仰现象。有的信仰具有宗教形式。有的信仰没有宗教形式。”这段话的要点有二:一是深刻揭示了宗教信仰产生的根源,在于人们有在思想上没有解释和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由于从思想上追求解释和解决宇宙人生的问题,是人的一种本能,人的一种需要,而人们总有“不能从思想上解释和解决的问题”,因此信仰也是人的必然现象。二是信仰有两种形式,即宗教形式和非宗教形式,后者也可说是世俗形式。
周恩来这里讲的信仰,是指对宗教或某种主张、主义、学说、思想极度相信和高度尊崇,并用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宗教就是一种信仰,是信仰的形式之一。宗教为人们在思想上不能解释和解决的问题提供答案,为人的终极关怀提供支撑,为人的生存意义提供依据。宗教的核心价值、基本理念、道德规范构成为广大信徒的精神支柱,宗教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作出了巨大贡献。虽然宗教在历史上也有负面作用,但对我们来说,最重要的是不要把它视为一种包袱,而是要把它视为一种资源——思想资源、文化资源,从中发掘、阐扬合理的、积极的因素,来为当代社会服务,为构建和谐世界服务。
完善宗教立法是推动宗教正常发展的根本途径
我国是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即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是社会管理的保障,没有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是不完善的,也很难真正发挥实际作用。对于宗教,同样要根据法律去对待,依法处理、解决各种问题。通过完善宗教的立法来推动宗教正常发展,具有战略性的重大意义。完备的宗教立法,必将规范宗教活动、健全宗教组织、成熟宗教形态,这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其一,强化宗教立法,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来规范宗教信徒的活动,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关系。这对把宗教信徒和宗教组织的活动纳入法治轨道都必将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同时应特别明确宗教法律的实施主体、执行主体,并保障其执行能力。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或者不合法,就不能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就有可能违法行政、越权执法。
其二,切实维护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逐渐开放五大宗教以外其他宗教的正常活动,自然而然地形成宗教文化生态格局,这对宗教结构乃至社会结构的稳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其三,完善宗教立法也是破解我国宗教方面一些难题的最佳方法。目前,我国宗教状况整体上说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家庭教会、地下教会、教产、宗教团体的法人资格与地位、宗教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平等路径、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宗教团体的关系,以及宗教涉及敏感的政治问题等等,都是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最终需要依靠立法,用法律来规范和解决。
我国的法律体系有多个层次,最高层次是宪法,其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全国通行。比法律低一层次的是由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在行政法规之下是部门规章。再低的是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仅限在本地区有效。在我国,关于宗教的立法,除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外,最高级别的是国务院于2004年出台的《宗教事务条例》。但宗教信仰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范围,属于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才能付诸实施。原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居士生前曾经说过,没有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宗教法作基础,单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再多,也不能形成有关宗教的法律体系。我们认为,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宗教法,是十分必要的。宗教法的制定,一要符合宗教的基本特点及其客观规律,二要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我们也认为,只要调整观念,认识到宗教立法的重要性,把它提上议事日程,广泛听取各界意见,逐渐加以集中,就能形成一部完善的中国宗教法,从而保证中国宗教沿着正常轨道稳步前行。(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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